市级各预算单位:
为贯彻执行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我局结合近年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工作要求,对现行集中支付业务的部分会计科目进行调整。具体内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科目设置
(一)资产类“银行存款”科目
已实施账户清理并取消基本户等账户的单位,资产类一级科目“银行存款”下设二级明细科目“财政账户存款”、“其他银行存款”,其中,“财政账户存款”下设三级明细科目“新增划入”、“清理划入”。
(二)资产类“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
已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单位,原资产类一级科目“单位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和“财政直接支付用款额度”合并为一级科目“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下设二级明细科目“财政零余额账户”、“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零余额账户”、“单位零余额账户”分别下设三级明细科目“当年”、“上年”。
(三)资产类“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
已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单位,年末用款计划结余通过一级科目“财政应返还额度”核算。“财政应返还额度”比照“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下设各级明细科目。
(四)收入类“拨入经费/财政补助收入”科目
行政单位一级科目“拨入经费”和事业单位一级科目“财政补助收入”,增设“预算拨款资金”、“专户专项资金”等明细科目。
二、资金性质的划分
集中支付资金性质名称由原来的 “预算内”、“预算外”、“专户资金”和“代管资金”,调整为“预算拨款资金”、“专户非税资金”、“专户专项资金”和“财政代管资金”(对应关系见附件)。各单位可根据会计核算需要,按照资金性质设置相应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会计核算
(一)财政代管资金银行存款的核算
单位收到商业银行提供的各类财政代管资金账户入账凭证时,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财政账户存款-新增划入/清理划入
贷:按收到入账凭证的资金性质分别记相应会计科目
(二)集中支付用款额度的核算
1、预算拨款资金是指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公共财政预算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单位收到《财政直接支付/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预算拨款资金)时,会计分录为:
借: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零余额账户/单位零余额账户-当年/上年
贷:拨入经费/财政补助收入-预算拨款资金
2、专户非税资金是指不纳入财政预算管理,而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单位收到《财政直接支付/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专户非税资金)时,会计分录为:
借: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零余额账户/单位零余额账户-当年/上年
贷:预算外收入/事业收入
3、专户专项资金是指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除非税收入外的其他各类财政性资金。单位收到《财政直接支付/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专户专项资金)时,会计分录为:
借: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零余额账户/单位零余额账户-当年/上年
贷:拨入经费/财政补助收入-专户专项资金
4、财政代管资金是指市级预算单位实施账户清理后、由财政统一管理的预算单位资金。单位收到《财政直接支付/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财政代管资金)时,会计分录为:
借: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零余额账户/单位零余额账户-当年/上年
贷:银行存款-财政账户存款
(三)集中支付退款的核算
1、对于当年集中支付事项的退款,单位按照资金支付时的反方向分录进行账务处理。
2、对于上年集中支付事项的退款,单位相应增加净资产、存货等相关科目,会计分录为:
借: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零余额账户/单位零余额账户-上年
贷:结余/财政补助结转/非财政补助结转/事业基金等
退款资金重新支付时,按照收到退款时的反方向分录进行账务处理。
(四)关于年末用款计划结余的处理
1、上年用款计划结余核销
年度终了,对于未使用的上年用款计划结余,财政部门全部核销。单位根据财政部门制发的核销通知书进行会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结余/财政补助结转/非财政补助结转/事业基金等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零余额账户/单位零余额账户-上年
2、当年用款计划结余处理
⑴年度终了,对于未使用完的当年用款计划结余,全部结转到“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注销清零,会计分录为:
借:财政应返还额度(下级科目略)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零余额账户/单位零余额账户-当年
⑵次年年初,财政部门对“财政应返还额度”进行清理,并制发用款计划处理通知书。对于单位可以继续使用的上年度用款计划结余,会计分录为:
借: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零余额账户/单位零余额账户-上年
贷:财政应返还额度(下级科目略)
对于单位不能继续使用、由财政部门收回的上年度用款计划结余,会计分录为:
借:结余/财政补助结转/非财政补助结转/事业基金等
贷:财政应返还额度(下级科目略)
四、其他事项
事业单位的其他会计科目按照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统一设置。行政单位的其他会计科目按照现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规定统一设置,待新《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出台后再调整相应会计科目。
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
|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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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中支付业务会计科目变动一览表 |
| 原规定 |
新规定 |
备注 |
| 一级科目 |
一级科目 |
二级科目 |
| 银行存款 |
银行存款 |
其他银行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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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账户存款 |
财政账户存款 |
调整为二级科目 |
| 单位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
单位零余额账户 |
调整为二级科目 |
| 财政直接支付用款额度 |
财政零余额账户 |
调整为二级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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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应返还额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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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启用 |
| 拨入经费/财政补助收入 |
拨入经费/财政补助收入 |
预算拨款资金 |
增设二级科目 |
| 专户专项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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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中支付业务资金性质对应一览表 |
| 原规定 |
新规定 |
定义 |
| 预算内资金 |
预算拨款资金 |
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公共财政预算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
| 预算外资金 |
专户非税资金 |
不纳入财政预算管理,而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 |
| 专户资金 |
专户专项资金 |
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除非税收入外的其他各类财政性资金 |
| 代管资金 |
财政代管资金 |
市级预算单位实施账户清理工作后、由财政统一管理的各类取消账户的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