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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财政局财政监督检查结果跟踪落实与综合运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06-14   作者: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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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市财政局财政监督检查结果 

  跟踪落实与综合运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财政监督检查行政执法职能和决策参谋作用,进一步将财政监督结果嵌入财政预算管理和执行之中,促进财政政策执行情况检查与财政管理进一步融合。根据《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省政府令第32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南京市财政局内部各处室。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财政监督检查结果,是指我局依据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下达的财政检查整改意见书、财政检查处理决定、财政检查处罚决定等业务文书中,要求被检查单位执行、采纳或有关部门配合落实的事项。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跟踪落实,是指业务处室负责涉及本处室业务项目的财政检查整改意见,处理、处罚决定的跟踪督查和落实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综合运用,是指业务处室将检查结果作为加强财政财务管理重要依据的行为。将监督检查结果纳入部门预算、转移支付和专项资金分配的因素范围,建立财政监督结果与预算管理、资金安排相衔接的机制,加大重大违法违纪案件公开力度、落实案件移送制度等综合运用。 

    

  第二章 检查结果跟踪落实 

  第六条 市本级归口的被检查单位,由业务处室对其执行监督检查结果的情况开展跟踪落实,非市本级归口的被检查单位,由监督检查局和业务部门共同责成所在区财政部门对其督促整改,如存在因区级财政部门审核不严或串通骗取上级补助资金的,追究相关审核人员责任。具体内容包括: 

  1、督促被检查单位限期足额缴纳应上缴的财政收入; 

  2、督促被检查单位限期足额退还违法所得; 

  3、督促被检查单位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4、督促被检查单位按照规定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5、督促被检查单位将应没收违法所得足额按期上缴指定账户; 

  6、督促被检查单位将挪用的专项资金按时归还原资金渠道; 

  7、跟踪依法采取的其他处理、处罚措施是否按要求落实; 

  8、掌握检查处理建议、意见的采纳情况及产生的结果; 

  9、其他需要跟踪落实的事项。 

  第七条 业务处室应采用下列方式对检查结果进行跟踪落实:  

  1、督促。财政检查整改通知书,处理、处罚决定下达后,相关业务处室应督促被处理处罚对象在规定的期限内执行。 

  2、回访与反馈。业务处室应对被处理处罚的单位进行跟踪回访,并在财政监督检查整改意见、处理、处罚决定下达后3个月内,向监督检查局作出书面反馈。 

  3、催缴。被处以追回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的被处理处罚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执行的,市本级单位由相关处室督促执行,区级单位由相关业务处室责成单位所在地区的财政部门督促执行。 

  第八条  被检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执行、未采纳检查结果的,采取以下方式进行落实: 

  1、约谈。经业务处室催办未果的,由监督检查局会同相关业务处室约请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对其进行指导、警示性谈话,并按照《南京市财政局财政监督检查约谈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2、公告。约谈后,对检查结果仍执行不到位的单位,可由监督检查局会同相关业务处室报经局长同意后,在南京市财政局官方网站等政府网站和主流媒体发布催办公告。 

  3、申请强制执行。已过规定期限仍未执行处理处罚决定的,由监督检查局会同税政处(法规处)和相关业务处室报经局长同意后,依法定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条  对不属于财政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规定程序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移送前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理、处罚,不停止执行。 

    

  第三章 检查结果综合运用 

  第十条  监督检查局应对检查中发现的共性问题进行总结、分析、汇报,提出加强管理的意见建议。业务处室应对检查结果及时进行分析研究,查找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将管理建议作为加强财政管理和制定、完善政策制度,安排和调整预算资金的重要依据,并提出具体措施。 

  第十一条  对有重大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视情况调减单位的年度预算安排,依法追回、核减、停止拨付财政资金,具体措施包括: 

  1、对隐瞒预算收入及财政拨款结余结转资金,资金支出未按有关规定编制预算的单位,视情况相应削减其当年或次年支出额度;  

  2、无预算或超预算支出,挤占、挪用或截留财政资金,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虚列支出的单位,视情况相应削减其当年或次年支出预算; 

  3、未按规定要求和时限细化、分配、下达、拨付项目资金的单位,视情况相应削减其当年或次年支出预算; 

  4、对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视情况暂停拨付相应政府采购经费; 

  5、对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超标准购置、处置国有资产,擅自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及对外投资、担保,且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视情况暂缓办理该单位相关资产审批手续; 

  6、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务规则、会计制度的单位和个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管理,违法记录录入单位和个人信用信息系统。 

  第十二条  对财经纪律及各项财政管理制度执行规范的单位,在安排项目资金时优先保证和重点支持。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可将检查结果及整改情况进行公告,公告的主要内容有:  

  1、监督检查情况,包括检查通知,处理、处罚决定,整改意见等。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 

  2、被检查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 

  3、普遍性问题和典型性案例; 

  4、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第十四条  对检查结果及整改情况的公告形式主要有在南京市财政局官网等政府网站发布公告、向上级财政部门或本级政府专题汇报以及其他公告形式。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加强与监察、审计、税务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和协作,建立部门联合监督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做到检查计划衔接,检查成果共享。   

  第十六条  监督检查局对监督检查工作方法、工作经验进行总结、提炼,建立典型案例库,加强上下级监督部门、业务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相互借鉴和资源共享。 

  第十七条  局监察室对本办法中各责任主体履行职责的情况予以监督。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 5 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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