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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追究制
 
发布时间:2017-06-14   作者: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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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追究制

 

一、对因不遵守“首问(接)负责制”受到办事个人或单位投诉或以其他方式表示质疑和不满者,经查证后按局有关规定处理。

二、未执行“限时办结”制,延误办结时限给服务对象造成损失或服务对象投诉的。

三、违犯局作风建设和有关廉政建设规定,利用职务之便吃请,接受服务对象礼品、礼金及各种有价证券的。

四、其他违规违章行为,被新闻媒体曝光或有效投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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