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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市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实施以奖代补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7-26   作者: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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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对市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实施以奖代补政策的通知 

    

市各有关部门、各区(开发区)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省财政厅有关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实行以奖代补政策的文件精神,贯彻落实《南京市政府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68号),进一步推动我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工作开展,通过以奖代补方式支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规范运作,保障PPP项目实施质量,现通知如下: 

  一、为了支持和推动我市PPP项目的推广运用,提高项目操作的规范性,保障项目实施质量,设立市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以奖代补资金。 

  二、PPP项目以奖代补工作遵循依法合规、公开透明、政府引导、管理到位的原则。 

  三、根据我市PPP工作进展情况、项目实施情况和规定的奖励标准,按年安排PPP项目以奖代补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以奖代补资金原则上在预算安排额度内据实列支。 

  四、以奖代补资金主要针对在规定时间内实施落地并经验收合格的市级以上PPP试点项目给予奖励扶持。 

  1、对列入市级以上PPP试点项目,根据项目投资规模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前期费用补贴,主要用于项目前期开发、聘请咨询机构等费用补贴。 

  2、对完成采购确定社会资本合作方的市级以上PPP试点项目,按照项目投资规模给予奖励扶持。其中,投资规模5亿元以下的项目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5亿元(含5亿元)至10亿元的项目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的项目给予不超过150万元的奖励。奖励资金统筹用于项目全生命周期过程中的各项财政支出,主要包括运营补贴支出等。 

  五、市财政局按年度开展以奖代补资金组织申报工作。市级主管部门、各区(开发区)财政局将辖内以奖代补资金申请材料审核汇总后,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对报送的项目进行审核后,按规定向市级主管部门和区(开发区)财政局拨付奖励资金。市级主管部门和区(开发区)财政局收到奖励资金后,应及时将奖励资金转拨项目实施单位,并将奖励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报市财政局备案。 

  六、享受以奖代补政策支持的PPP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和财政部等部门出台的一系列制度文件,切实保障项目选择的适当性、交易结构的合理性、合作伙伴选择的竞争性、财政承受能力的中长期可持续性和项目实施的公开性,确保项目实施质量。 

  七、已经在其他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中获得奖励性资金支持的PPP项目,不再纳入以奖代补政策奖励范围。 

  八、享受市级以奖代补政策支持的部、省级PPP试点示范项目,可以同时申报部、省级以奖代补资金。 

  九、市、区(开发区)财政局将对辖内PPP项目以奖代补资金的申请工作进行指导,做好奖励资金审核拨付的组织和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奖励资金审核拨付工作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和反映,保证以奖代补政策落到实处。 

  十、对以奖代补政策支持的PPP项目,市各有关部门、各区(开发区)财政局要切实履行职能,因地制宜、主动作为,会同项目实施单位和有关部门,为项目的规范实施创造良好环境。积极推动项目加快实施进度,确保项目规范实施、按期落地,形成一批管理水平高、化债效果好、产出结果优、示范效应强的样板项目。 

  十一、PPP项目以奖代补政策自2016年起施行,执行期限暂定3年。 

    

    

                                                                 南京市财政局 

                                                                2016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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