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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进一步加强采矿权出让价款收支管理
供稿单位: 南京市财政局->办公室   | 时间: 2008-10-06 11:55:33   | 被点击:

为进一步加强采矿权出让价款收支管理,规范全市采矿权价款征收、分配、解缴行为,近日,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联合发出通知,就进一步加强采矿权出让价款收支管理作出了规定。

新的规定改变了过去由各级分散征收、不利于规范管理的局面,明确本市行政区域内(除溧水、高淳)采矿权出让价款从200891日起,一律由南京市土地矿产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征收。征收采矿权出让价款,统一使用《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南京市)》,价款全额缴入市财政部门开设的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账核算。

通知明确,采矿权出让价款由采矿权出让成本(矿产出让前期费用)和出让收益构成。矿产出让前期费用主要用于矿产地勘察、储量认定、采矿权评估、确认、公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以及咨询费、中介机构佣金、场地租金等。出让收益专项用于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以及采矿权出让、转让、管理等支出。按通知规定,采矿权出让价款的使用由国土资源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后,纳入国土资源部门预算。此外,为便于操作,根据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通知还就采矿权出让成本的核定原则、市区成本费用的分摊划定比例,以及采矿权出让收益在省、市、区各级的分配、划解比例进行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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